中国维权领导
你们好!
我叫董现彬,男,1968年出生,籍贯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住铜沛街道闫窝村。我妻子程书艳在徐州市铜沛路旧货市场西大门外东侧两间平房内经营杂货谋生。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暴力拆迁将我们夫妻二人打伤
2013年7月31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在铜沛路旧货市场西大门贴出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征收项目名称:南闫窝旧城区改造;征收部门: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征收签约日期: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9月18日(证据一:公告截图复印件)。
在2013年8月27日上午(·)比政府公告签约到期之日提前22天而且在还没有和商户签约情况下,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徐波和李世友,到铜沛路旧货市场内以清场为名,针对我家放置在市场内的物品大加指责,市场老板李星华和田会计出面迎洽,因徐波和李世友出言不逊引发双方发生口角,李世友抓住田会计手将其扭倒在地,我和妻子等人上前劝阻,【徐波给拆迁公司经理王鹏打电话,由董金忠纠集(剃着光头带有纹身;注:我们亲眼所见)十余人,持刀、木棍、砖头、拖把(证据二:凶器照片),将老板儿子李鹏、看大门王衍伦、田会计女婿喻迎风和我与妻子5人打伤(证据三:派出所开具的《鉴定委托书》复印件。注:在该书“案件简况”栏记载)】。我们拨打110报警并打了120,急救车将我们五人送往徐州市第六医院救治。 经诊断我为:右肾挫伤(证据四:医院诊断复印件),左肩关节损伤(证据五:诊断证明复印件)。我妻子为:急性颅脑损伤、顶枕部软组织伤(证据六:妻子出院记录复印件)。
上述事实证明:是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在暴力拆迁中将我们夫妻二人打伤。
司法鉴定和法规依据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自,其中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警察庇护政府非法剥夺我们知情权
2013年10月下旬,警察打电话将我们叫到刑警队办公室,对我妻子说“你不构成轻伤”,我妻子问:“我是什么伤”,警察答
:“我们不清楚,你们到检察院问去吧”,可见警察答复滑稽之极,至今我们不知道我妻子到底被打的是什么伤!请看:这还是人民警察吗???
事实证明:警察庇护政府非法剥夺我们知情权事实成立!
警察为了庇护政府在办案中存在渎职嫌疑
2014年1月20日,法医把我叫到徐州市第一医院法医鉴定室,法医对我说:“你只能构成轻微伤”,我辩驳说:“法医为我做鉴定时,强行搬动我左臂,我是在被搬得疼的大叫中做出的鉴定结果,我要求重新做鉴定”,法医说:“你要求重新鉴定需要向警察申请”。随后我就到刑警队进行了口头申请,时至今日渺无音讯。
事实说明:警察为了庇护政府在办案中存在渎职嫌疑!
警察渎职办案造成我伤势加重我妻子得了健忘症和脑震荡后遗症
我们夫妻二人住院后,因家庭困难交不起住院费,曾多次要求办案警察督促铜沛街道办事处为我们交住院费,警察不管。导致我妻子仅仅住院两天;我住院20天因交不起住院费,伤未愈无奈出院。
1,我出院后伤势加重,经两家医院诊断结果如下:
(1),经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核磁共振检查,医学诊断:左肩肱骨冈上肌附着处骨髓水肿,左侧肩袖损伤,左侧肩峰下滑囊及左肩关节积液(证据七: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复印件)。(2),经徐州市中心医院核磁共振检查,诊断意见:1、左肱骨头小灶性损伤。2、左肩冈上肌腱、喙肱韧带损伤、肿胀。3、左肩周围软组织轻度肿胀(证据八:MR会诊诊断报告书复印件)。检查后医生建议:结合临床体征,需要手术治疗。并在2014年1月10日为我开具了入院报到证,该证预交款一栏写的是4万元(证据九:入院报到证复印件)。
2,我妻子因未能得到及时治疗,出院后遗留下健忘症和脑震荡后遗症,时常阶段性头晕恶心,仍需继续用药缓解症状。
上述事实证明:由于警察渎职办案造成我伤势加重,导致我妻子遗留下了健忘症和脑震荡后遗症。
办案警察和铜沛街道办事处官员把我全家人逼上了绝路
我们全家6口人,父亲现年72岁已失去劳动能力,女儿读大四、儿子读大二、小儿子和妻子经营杂货铺、我给人打工当司机。4年来一双儿女的学杂费部分要靠助学金贷款交纳(证据十:助学金贷款在铜山区教育局有据可查)。全家人的生活来源:靠我妻子与小儿子经营杂货店和我当司机以及向亲戚朋友借钱艰难维持。杂货铺被拆,政府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规定,给予我们补偿。并且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规定,实施暴力拆迁,在暴力拆迁中将我们夫妻打伤,我需要付出巨额的治疗费继续住院治疗。我妻子需要经常吃药缓解遗留症状,半年来我家分文未进,断了生路(证据十一:村委会开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复印件)。
重点提示:如果办案警察和铜沛街道办事处官员,再不解决我们的生存来源,下半年一双儿女将面临辍学,我们夫妻将沦为乞丐。届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依法应由办案警察和铜沛街道办事处官员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说明:是办案警察和铜沛街道办事处官员把我们全家逼上了绝路。
办案警察和铜沛街道办事处官员不作为
我们夫妻已被打伤半年,目前我们一家已面临无法生存的绝境!我们不解的是:国家一再强调的为民服务政府哪里去了?!国家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为什么轮到我们平民百姓身上就不起作用了?!办案警察渎职办案;铜沛街道办事处官员如此的不作为,不得不让我们联想到,习总书记倡导的中国梦;我市曹新平书记提出的: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解决群众疾苦0障碍工程,在我市到何年何月才能实现?!
由此认定:警察渎职办案,铜沛街道办事处官员不作为事实成立。
办案警察和铜沛街道办事处官员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夫妻二人在政府暴力拆迁中被打伤,导致我们全家人的生存权失去保障;人身安全权受到侵害;人权受到侵犯。在百般无奈之下!我们曾多次找到办案警察和铜沛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员,要求解决我的后期手术治疗费和我妻子的药费以及全家人的生活费,办案警察答复我们说“人被抓起来了没人给你们拿钱,想要钱你们去找法院”。试问:是铜沛街道办事处在暴力拆迁中打伤了我们,难道说把办事处的官员全部抓起来了吗?可见:政府过错想拿几个小卒子蒙混过关!!!
更为愤慨的是:在铜沛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徐勇与我们谈赔偿中:既不依法计算为我们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又避而不谈我被打的伤还需继续治疗和我妻子需要继续用药钱如何解决,便单方决定:一次性给我们夫妻二人赔偿金9万元,让我们签字画押,在我们不同意的情况下,徐勇副书记对我们说:“就是一次性给你们这些,你们不签字有本事随便告去吧!”。可见:什么样的官才能如此的对待百姓!!!
上述事实说明:办案警察和铜沛街道办事处官员剥夺我们合法权益的事实成立!
面对办案警察和铜沛街道办事处官员我们的无奈
办案警察不依法督促铜沛街道办事处为我们夫妻支付治疗费,铜沛街道办事处徐勇副书记不依法行政,而且以权压人,让我们去告政府。我们作为平民百姓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伸!试问:国法何在!人权何在!!天理何在!!!
综上所述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公安局办案警察和铜沛街道办事处官员,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性质恶略!对所述事实和列举的证据,我们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为我们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1,我前期住院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经计算应支付给我们赔偿金共计:75230.2元(证据十二:计算清单复印件附后),该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最高赔偿标准五倍的五分之四计算得出。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我的伤势还需要继续住院开刀治疗,医院开具的《入院证》需要预交4万元,4万元能否将伤治好?是否致残还是未知数。因此,后期产生的损失也是未知数?经初步概略预算为:130517.6元(证据十三:计算清单复印件附后)。
3,我妻子前期的住院费和由于得不到及时治疗遗留下的后遗症还需要经常用药维持。经初步概略预算两项共计:67002.2元(证据十四:预算清单复印件附后)。
以上共计为我们造成经济损失约:272750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暴力搬迁应付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暴力等非法搬迁法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恳求事项
1,恳请将我们的材料在贵部网站向全国人民公开登载,用舆论工具依法督促执法部门,对在暴力拆迁中涉及到的政府官员,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造成人身伤害成度和经济损失额度,依法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央政法委: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要求,追究警察渎职办案为我们夫妻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
2,恳请派员到实地调查,将拍摄影像资料在贵网站视频播放!
3,恳请将我们的材料
向国家相关部门领导和国家新闻媒体递送,彻底揭穿警察和政府官员无法无天真面目!
4,恳请贵部跟踪维权直到我们的冤案讨个说法为止!
肯请将此材料在贵部网站公开登载,我们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呈报人:董现彬 程书艳 董丙坤
2014年2月16日
联系电话:15996951601 13951351396 13951358910